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将原告家的麻将机和分体式空调(含分机)搬到被告刘某某家使用,直到目前,被告未将原告家的麻将机和分体式空调(含分体机)归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家的松下牌麻将机和海尔分体式空调(含分体机)一台,价值6000元。庭审中,原告将海尔空调变更为格力空调。
被告杨某未答辩。
被告刘某某辩称,麻将机是原告送到杨某姥姥家的,没给我。原告之母当时也打电话说让杨某的姥姥玩。空调是赵某和杨某婚前两个人买的,安装到两人租住的房中,2007年两人将该空调卸下,放到我们新盖的房中。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勘验笔录一份。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08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及第一被告共同将原告母亲的麻将机送到被告杨某的姥姥家使用。2007年原告购买格力空调一台,现存放于杨某娘家,即被告刘某某家。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认可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存放在其家的空调为格力空调,原告赵某将诉请中的海尔空调变更为格力空调。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格力空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存放于二被告家,因原告与第一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格力空调一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将原告母亲的麻将机送到第一被告姥姥家使用,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格力空调一台。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松下牌麻将机一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