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白县华侨联合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市运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博白县华侨联合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北海市运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博白县华侨联合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北海市运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黄某辉作为长江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在黄某辉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认定其应对长江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四)项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博白县华侨联合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张佩和
审判员魏岚
审判员张骥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