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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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到汝南县X乡X村委会东侧公路上,拦截并殴打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杨某某、张某夫妇二人。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凉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罕显唬姹烁馊镂萸骈馑挂蚺怂氯酥崛饲椋谇`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凉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振华

审判员李国俊

人民陪审员陈瑞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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