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又名何X,女,4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第三季度至2008年第三季度,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乡民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该乡老退伍军人楚XX等7人已去世多年、陆XX并非退伍军人、尉氏县X乡无张XX其人的情况下,伙同会计张一X(另案处理)私刻上述人员印章,虚报冒领上述人员的优抚款8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一X、许XX、楚一X、赵XX、陈XX、李XX、王XX、李一X、唐XX、方XX等人证言,帝豪大酒店证明,尉氏县商业综合公司宏达商店证明,方XX的证明,大营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工业园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尉氏县X乡民政所2007年、2008年的记帐凭证和花名册,陈一X、赵一X的优抚证复印件,陈一X的个人私章印鉴,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据一份,大营乡党委证明,被告人何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