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4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乡民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统计发放老复员军人定补款过程中,采用冒签已故老复转军人名字的手段,骗取老复转军人定补款719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任XX、任一X、王XX、侯XX、娄XX、李XX、齐XX、张X、张XX、郝XX、赵XX、杨X等人的证言,收条,邢庄乡X村委会证明、韩庄村委会证明、北丁庄村委会证明,尉氏县X乡民政所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会计凭证、帐表及花名册,中共邢庄乡委员会文件证明,尉氏县民政局优抚股证明,尉氏县检察院反贿局收据,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发票单据55张及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积极退回赃款,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