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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尚明,曲帅,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0年10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尚明、曲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1997年11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姝。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存在家庭暴力。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赵某某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姝。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1997年11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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