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河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址:许昌市东城区。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长葛营业部。住址:长葛市。
负责人:宗某某,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长葛营业部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张某某于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