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钱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0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79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75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