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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姚××、何×音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女。

委托代理人周祝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男。

委托代理人刘××,男。

委托代理人何×音,女。

被告何×音,女。

委托代理人刘××(何×音朋友),男。

原告何××与被告姚××、何×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祝华、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音、刘××,被告何×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分别系广灵四路×××弄××号X室、X室房屋的房屋产权人,2009年9月原告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墙面大面积滴水和霉变,现要求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渗漏及赔偿维修费3,000元。

被告姚××、何×音辩称,愿意找出自己卫生间漏水的原因,并修复自己漏水部位,赔偿原告修复渗漏部位的维修费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分别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X室产权人。现原告以2009年9月被告卫生间漏水,从而造成自己厨房及卫生间房顶漏水和霉变为由,要求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渗漏及赔偿维修费3,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对漏水的修复及赔偿维修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对诉讼费的承担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厨房及卫生间墙面渗漏水及霉变,系被告卫生间渗水所致,被告应当堵漏及承担维修责任。现原、被告对堵漏及维修达成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双方争议的受理费的负担,由本院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被告姚××、何×音排除广灵四路×××弄××号X室卫生间漏水;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姚××、何×音给付原告何××房屋维修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汉良

审判员朱晓茜

代理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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