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系吴某某之妻。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73年6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张四青之叔父。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甲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6)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美荣
代理审判员薛善民
代理审判员明建文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