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别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27日被逮捕。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200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该判决,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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