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08年10月22日被释放。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女,78岁,汉族,农民,住(略)。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请求赔偿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33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以自己没有推孟某某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王崎
代理审判员吴德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