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于2007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李某某陈述、监管干警端木书民证明、罪犯尹俊峰、刘得拉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一年。
刑满日期:2011年10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