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陆某
案由探视权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8月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确定女儿陆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原告无法探望女儿,故起诉来院要求确认探望女儿的时间。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4时30分至晚上19时为原告姚某探望陆某某的时间(具体方法:原告于周五下午14时30分至陆某某学校接陆某某,晚上19时将陆某某送至本市X路乐购门口,由被告接回)。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