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志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