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女,1979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197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