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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61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周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07年2月份向我借款20万元,月息20‰,保证于当年年底还清。后经我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只还我本金5万元,尚欠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X号,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二十万元整(x.00)月息20‰保证农历07年二月初十之前还清本息否则负法律责任。借款人:周某某2007.2.X号”。2007年3月20日,被告周某某还本金5万元,下欠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及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借款,却怠于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15元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2月4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0‰)。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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