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崔XX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XX在担任卫辉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期间,负责卫辉市X村卫生工作者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的征订工作。
1、2007年,被告人崔XX共收取全市X村卫生工作者协会会费x元,上交卫生局财务x元,余款2640元占为已有。
2、2008年,被告人崔XX共收取全市X村卫生工作者协会会费x元,上交卫生局财务x元,余款3420元占为已有。
3、2009年,被告人崔XX共收取全市X村卫生工作者协会会费x元,上交卫生局财务x元,余款x元占为已有。
4、2008年年底,被告人崔XX收取全市2009年《中国乡村医药》杂志征订款x元,按照该杂志社返还发行劳务费的惯例,被告人崔XX给该杂志社汇款x元,汇费50元,余款6477元占为已有。
5、2009年年底,被告人崔XX收取全市2010年《中国乡村医药》杂志征订款x元,按照该杂志社返还发行劳务费的惯例,被告人崔XX给该杂志社汇款x元,汇费50元,余款6521元占为已有。
上述被告人崔XX采用少报、隐瞒收入的方式,共侵吞公款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常×、李××、王××、吉××、赵××、马××、徐××、赵×、魏××、宋××、孔××、赵×、孟××、白××、韩××、申××、咸××、余××、孙××、韩××、王××、孙××、孙××、孙××、冯×、李××的证言,书证卫生局财务科证明、转账款项汇总表、现金缴款单、被告人的笔记本、汇款单、《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局证明、交款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龙树清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家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