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向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应得款108800元。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生、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至2012年2月19日因和解未果终止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