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7年3月,原告毛某与被告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4日,原、被告在张家界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张武结字第(略)号)。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3月7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毛某搬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与被告彭某分居至今。2008年7月,原告毛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2010年12月30日,原告毛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彭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
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