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姬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
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份我俩认识,后被告以做生意及装修房子为由向我数次借款共计x元。我多次讨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现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所说的钱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家庭生活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起诉。
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原告遂到被告处居住。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现金2.4万元。其中,包括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孟津县支行原告的存折上支取现金两笔计款1.3万元。之后,二人闹矛盾分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经济来往,但原告主张二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难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