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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刘显光,河南新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29岁。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魏某某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某乙经本院传票通知后未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魏某某。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田晓凯

代理审判员徐艳华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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