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解放区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解放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柳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