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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

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东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多健,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事实:2008年1月29日原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邵阳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签订《桔城中路自控厅买卖合同》,朱某某将位于洞口县X镇X路原洞口县供销大厦临街一层两间门面(现为洞口大药房)出卖给中国移动邵阳分公司,房屋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共计价款x元。合同签订后,中国移动邵阳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75%,即x元,但朱某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并出走境外。另查明,朱某某于2007年9月26日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朱某某购买洞口供销大厦后,于2007年12月16日将洞口供销大厦无偿赠与给了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桔城中路自控厅买卖合同》,由朱某某和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返还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购房款本金x元,并由朱某某和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违约金x元,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放弃要求朱某某和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共计x元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80元,由被告朱某某和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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