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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及第三人王某婚姻行政登记(豫驻驿结000804057结婚证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

法人代表人赵永峰,局长。

第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及第三人王某婚姻行政登记(豫驻驿结x结婚证书)一案,2010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撤销了诉争的婚姻行政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王某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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