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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诉灵宝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亮诉灵宝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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