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凡某,男,汉族,成年人,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青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