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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作出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位于南宁市X村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邕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的诉讼程序已经完成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申请执行人李某不再需要对其要求诉讼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应当对其提供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位于南宁市X村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邕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俭为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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