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7-X号
原告罗某
原告邓某
原告周某
被告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邓某、周某与被告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邓某、周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位于祁阳县X镇土地使用证号为祁国用(96)字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本院提供了土地及住宅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邓某、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位于祁阳县X镇的土地4765.73自西向东的2382.893(土地使用证号为祁国用(96)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原告罗某、邓某、周某提供的担保土地祁国用(2008)第X号、祁国用(201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房屋祁房权证浯溪镇字第(略)号、祁阳县X镇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