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
上诉人彭某乙、陈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乙、陈某,被上诉人刘某丙、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上诉人后建的房屋基脚是否穿过和可以穿过上诉人房屋的墩子,并压到上诉人房屋的大方脚以及上诉人房屋因此有无安全隐患和损失,如有损失,损失有多大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