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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某因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健森,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略)执业证编号: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秦某某因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7)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健森,被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王某,第三人薛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安春才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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