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健森,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略)执业证编号: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卢氏县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秦某某因卢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7)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健森,被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王某,第三人薛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安春才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