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施某某(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23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锋,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建,被上诉人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23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