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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玉霞,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晓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按照农村习俗见过几次面,了解很少,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宗帝。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和打骂。几年前,因原告的出轨行为给被告带来了伤害,被告虽原谅了原告,但在被告心里始终有无法摆脱的阴影,双方常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且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近来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举行婚礼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宁,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宗帝。现一直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几年关系尚可,后因原告张某某的出轨行为给被告带来了一定的伤害,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为此原告2010年8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十年之久,并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孩子,其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其家庭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不和谐的现象,造成原、被告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这个家庭,在此奉劝原、被告双方都要静心换位思考,多思已过,并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加以改正,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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