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湘峰,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