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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湘峰,新乡市卫滨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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