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蒙(特别授权),河南省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