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1元由原告上海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