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司法局临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裴某甲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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