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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甲与裴某乙、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司法局临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裴某甲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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