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9日晚上,侯法庭、韩清有(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到泌阳县X镇X村,史某某望风,侯法庭、韩清有二人进到村民刘培运家屋内,将价值3200元的两头驴牵出盗走。销赃后得款由侯法庭、韩清有、史某某三人分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侯法庭、韩清有的供述、失主刘培运、证人李文群、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价格评估明细表、本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史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史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