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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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程某(程某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以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同被告人程某和解,申请撤回自诉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夏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国胜

代理审理员李轩

人民陪审员吴传贵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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