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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园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园南支行,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西段。

负责人黄某乙,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X镇。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职工。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园南支行(简称园南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简称水冶建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文峰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东、刘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2008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3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王某某称两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企业奖惩条例》的规定,开除我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至今也未向我送达开除决定书,故不存在超时效。要求建行恢复待遇,补发工资。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本院(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蔡梅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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