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唐河县X乡棉花站退休职工。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7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唐河城关新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县中医院门前,将李长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沿唐河县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医院门前,与从中医院出来自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唐河县X镇X村李长运相撞致李长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18日死亡。2010年7月18日及7月26日,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分别作出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及责任认定书,认定李长运系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长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长运近亲属对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之妻罗桂香与李长运之女李丽、子李涛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李长运经济损失x元,李涛、李丽及其母王玉勤已撤回民事诉讼,并表示不再追究赵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某证实了赵某某将李长运撞伤的事实经过,以及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