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西段广电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报社总编辑。
被告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所(略)。
原告三门峡广播电视报社与被告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对被告进行传唤的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打不通,到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郑州市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去寻找被告,被告知被告单位不存在,而仅仅是张某某租过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X房间;到河南省工商局查询被告的经营状况,发现被告并未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支行查询被告在银行的开户情况,发现被告未在任何银行开过户。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在工商局注册和在银行开户情况,被告方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应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具备组织原告等出国考察的资格,被告方涉嫌诈骗,诈骗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门峡广播电视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二民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人民陪审员尹团花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