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2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西尧
二O一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