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判陈某某自判决之日至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杨开兰
审判员程贤辉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翟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