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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金某某货运代理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幢X室G座。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保安,上海市四方(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陆建平,上海市光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江苏弘业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来,上海市凯荣(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滕刚,上海市凯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羽中,上海中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上海世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金某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世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保安、陆建平,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来,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羽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未能全面审查、甑别全案证据,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曦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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