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中立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文芝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2010)驻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中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周中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