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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被告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

第三人许某,身份情况同前。

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某、第三人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8年4月24日,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的丈夫许Q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夫妇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为人民币)2万元,协议双方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并交易。原告依约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告夫妇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被告夫妇未能依约签订买卖合同和进场交易。后经查明,被告夫妇未能依约履行协议的原因是许Q突然去世。虽然原告当时急需住房以结婚之用,但考虑到被告情况,仍给予被告宽限期,并主动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但被告在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一味拖延,致使原告的原定结婚计划受阻,只好另行租房装修以作结婚之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民事法律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并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11日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被告范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无法交易是因为许Q突然去世。中介告诉我方原告是愿意继续买房的,所以我方办好了相关的手续,产权人进行了变更。现在因为房价跌了,原告才不要买房,是违约方,故不同意返还定金。

第三人许某:同被告范某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与许Q(2008年5月11日去世)系夫妻,第三人许某系被告范某与许Q之子。被告范某与许Q原系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室房屋产权人。2008年4月28日,被告范某、许Q与原告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等定购上述房屋,房屋售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元,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支付定金2万元,并定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进市场交易。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定金的100%,即2万元。2008年5月11日,许Q突然去世,致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2008年6月8日,双方曾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提前交房、退定金等进行商谈,但未果。2008年9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订购协议,但该协议就房屋买卖事项的重要条款未明确约定,如房款支付、交房时间等,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尚未正式成立。由于协议当事人的突然去世,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返还定金之诉请,本院可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范某、许x年4月24日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定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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