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许××。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沈××。
原告马××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自己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自己入住以后一直受到被告家漏水的影响,2007年9月24日被告浴室再次漏水,导致自己家中的北房间和卫生间断电,经物业检测系进水引起电线短路,要求被告修复自己家中北房间和卫生间的电路,恢复用电。
被告王××辩称,自己自从入住房屋后,从未变更过房屋结构,也未更换过房屋原有设施,浴室漏水是房屋质量原因所致,非自己使用原因,自己也多次维修,并无损害的故意,原告应该去找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上海市X路××××弄×号X室与被告夫妇所有的同号X室房屋上下相邻。
1996年间双方入住房屋后,被告房屋的浴室内浴缸出现漏水现象,被告也多次保修由物业公司修缮。2001年,原、被告分别购买了房屋产权。
2007年9月24日,原告家中北房间和卫生间的照明线路因被告浴室再次漏水而致短路。嗣后,被告将漏水部位修复。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修复电路,恢复照明。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相邻妨碍的应予排除,造成相邻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所有的房屋自入住时即存在漏水隐患是客观的,但自房屋产权购买后,被告便承继了该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被告应对浴室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修复上海市X路××××弄×号X室北房间和卫生间的电路,恢复照明。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