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南段旧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联合胜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大屯裴营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濮阳仲裁委员会(2008)濮仲经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濮阳仲裁委员会(2008)濮仲经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审判长张东亚
审判员董会平
代理审判员高洪光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晋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