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要求撤销不予签发护照决定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月荣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卫佳峰